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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学生实习制度的路径创新
发表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11:19 ]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武汉科技大学问清泓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实习制度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BJA190101)。

本课题通过比较系统而深刻地研究实习十大制度,以问题为导向,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手段,以制度凝练与构建为目的,以抛砖引玉为期盼,分别对十大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完成了实习制度各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各制度的具体创建路径。

第一,我国“实习难”问题普遍。实习制度缺乏是主要原因之一,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发展之实习制度,并启动实习立法,既是破解良策之一,又是法治社会与教育高质量发展之历史要求,还是“树德立人”之需要,而实习制度之理论研究是其基本前提。

第二,实习类型化问题比较突出。实习类型化需要由法律规范统一设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实习类型化可以分开,但是应当融通。特别应当将学徒教育或培训视为职业教育实习类型之一,即学徒也属于广义的实习;还应当将就业见习作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共同的实习类型之一。

第三,实习契约制度方面。实习契约精神是契约制度之内核,契约精神不仅有法律规范,还包括道德规范,主要是平等精神、自由精神、诚信精神和法治精神;实习契约精神特殊蕴涵主要有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我国实习合同还没有法定化,学徒合同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民法典》也没有设置实习合同或学徒合同,现行实习规章都界定为“实习协议”或“实习三方协议”,有以偏概全之嫌,实习合同还包括其他形态,应当采用“合同”一词,而摒弃“协议”一说。我国实习合同的类型化比较成熟的模式是二分法:职业教育实习合同与普通教育实习合同。其中定型化与法定化比较确定的是职业教育。

第四,实习知情制度方面。实习知情制度的法理及权利基础为实习知情权,它的逻辑结构是:“实习权”+“知情权”,由于实习权还没有凝练成型,导致实习知情权严重陌生化。实习知情权本质上就是相对方的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书是知情权的外在形态,但它不能等同于知情告知书;我国实习知情同意书制度首创于新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还存在法理上和程序上的缺陷,适用范围也只能是职业教育之实习,规范阶位也偏低,还缺失实习告知书规范。创建实习知情权制度首先必须确立实习权及实习知情权为一项新兴的民事权利;其次是在应然法之实习法、学徒法和就业见习法创设具体规范。

第五,实习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实习内部规章制度极具稀缺性,“备案或报批”程序严重缺失,内容设置偏重于义务而忽略了权利,实习薪酬、实习保险、实习考核和实习争议处理等规定都有待加强。重塑实习规章制度形式要件,亟待新增“备案或报批”程序;还可以构建单独的实习集体合同或专项实习集体合同。重构实习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从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两大主体分别进行。

第六,实习劳动薪酬制度方面。实习薪酬问题是一个世界共性问题,有薪实习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并推行有薪实习,坚决反对付费实习,特别是付费内推实习。全世界的共同特征是有薪实习与无薪实习普遍共存。实习薪酬制度可以类分为“时间界分”模式和“身份界分”模式,前者的典范是法国和德国,后者是美国和英国。“时间界分”模式以实习时间长短为参照,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对时间较长的实习实行有薪实习,而时间较短的实习则为无薪实习。我国宜新建“梯级界分”模式,即一个月以下的实习为无薪实习,一个月以上的则普遍实行有薪实习;实习薪酬与最低工资标准紧密关联,随实习时间的递增而递增;我国还要改造升级域外“学徒税”为全新的“实习税”,为有薪实习提供强大的资金保障。

第七,实习保险制度方面。我国实习保险立法缺失,现行实习责任保险覆盖面较低;实习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各自孤立,难以兼容;实习保险与大学生失业保险无链接,保险类型化也缺乏分层设计;实习保险碎片化问题非常严重。法国实习保险制度值得参鉴,其独创的“学徒税”制度可以为实习保险提供资金保障,我国应当将“学徒税”改造升级为全新的“实习税”。构建实习保险制度,可以改造商业保险,新增实习他人人身或财产保险;还要激活大学生失业保险,新设实习与失业保险链接方式;建议参鉴交通保险,新构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制度。实习保险制度构建还要“去碎片化”,实现实习保险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与学徒保险等临时性劳动保险之整合与衔接。

第八,实习税收激励制度方面“实习税”完全属于新生事物,“实习税并非个人所得税;“实习税”并非现税之减免。新建“实习税”制度非常必要,其制度基础与历史渊源是域外“学徒税”制度。从域外学徒税制度经验看,学徒税制度之目标导向并非仅仅是为了解决经费问题,而主要是通过税收之杠杠激励与“撬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税收制度的基本目标导向并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公共财政收入,而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参与实习活动之激励,用税收杠杆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实习活动,不仅要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服务,还要为普通高等教育服务。本课题组经过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应当创新性与前瞻性的将学徒税制度改造升级为全新的“实习税”制度。创建路径是:一是创建实习税收法律制度;二是借旧学徒税为新实习税;三是创构实习单位主导地位;四是突显实习税收制度导向。从逻辑关系上,学徒税可以归并为实习税。法制路径首先是立法模式的选择,其次是内容的法定化。“实习税”纳税对象,原则上不对个人征收,主要对单位征收;可以先试行较低的税率,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再适度调整;征收机构可以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习税”制度设计中不可或缺减免或豁免制度,以彰显“实习税”激励机制之“奖勤罚懒”。

第九,网络远程实习制度方面。网络远程实习即线上实习,它是一种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型实习类型,后疫情时代,线上实习仍然具有常态化发展之必要,其最大的优势是:一是拓展了实习单位,可以克服实习单位难寻之“实习难”问题;二是可以改革实习方式,突破传统现场实习之局限;三是可以实现派遣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之多赢局面。常态化发展对策是:一是社会各界都要转变观念,包容与认同线上实习,将其纳入实习改革的范畴;二是分层设计,不同学校和专业建构不同的实习模式;三是强化指导,突显线上指导的集团化和国际化优势;四是保障供给,不断丰富线上实习资源的供给与共享,发展契机是借助“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创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线上实习平台,还需要将线上实习纳入实践教学改革的范畴;五是借力发力,将线上实习融入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六是借点带面,将职业教育岗位实习纳入试验类型,为普通教育线上实习积累经验。

第十,就业见习制度方面。就业见习制度并不是新生事物,它已经有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域外,它是国家促进青年就业的一项重要就业促进制度,就业见习是政府、企业和高校之就业促进的重要义务和责任。就业见习虽然主要是针对高校毕业生,但是又不能仅仅指高校毕业生,还应当包括已经毕业但还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和社会上其他未就业的社会青年。我们有关见习制度的理论研究还非常匮乏,就业见习制度还是空白,制度规范都是临时性政策,一直没有纳入法律范畴。对策建议是:一是拓展就业见习适用范围,将毕业离校大学生的离校时间由原来的2年扩大为3年;二是将见习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为1624周岁;三是明确高校的义务与责任,高校就业促进的一项重要义务和职责就是促进就业见习工作,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设定为常态化的制度规范,而不能是临时性的短期措施;四是固化就业见习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不能仅仅只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各个高校都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共同参、共同制定与共同实施;五是提高补贴和见习生待遇。

第十一,关于实习考核制度。实习考核关系到教学实践活动的质量与评估问题,直接关系到学生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成效。我国目前实习考核现状与问题是实习考核制度的严重缺失。既无正式的实习法律制度,也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既无国家层面(含教育部)的统一考核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又缺乏各地教育部门的专门实习考核规定;还严重缺失对实习单位的实习考核;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单位亦缺乏专门的实习考核规章制度。考核形式是“重结果轻过程”之形式化的结果考核;考核内容缺乏独立而全面的指标体系,实习考核严重“虚无化”。对策建议:思想理念全转化;考核过程全程化;考核对象全员化;考核指标全面化。重塑考核制度首先需要全面转变思想理念,提高对实习与考核的重视程度;考核过程还应当实行全程化,不能只是结果考核;考核主体应当全员化,不仅要考核实习学生,还要考核实习派遣学校和实习导师,特别不能遗漏对实习单位的考核,其考核机构可以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习考核还要构建起全面的指标体系,教育部、派遣学校、实习单位都要构建各自的考核指标体系,特别应当新塑专门针对实习单位的考核指标,其数量指标、待遇指标、安全指标和效果指标不可或缺。

第十二,关于实习争议处理制度。实习争议因实习立法的缺失而未法定化和定型化,实习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也只能是学理上的尝试性研究。实习争议处理制度基本架构主要包括争议处理原则、处理程序、处理机构、法律规范等方面。我国实习争议处理可以参鉴域外劳动争议以调解为主或调解前置之经验,将强制性前置调解作为实习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要参照劳动争议,整合实习与学徒争议处理程序;实习争议处理机构同劳动争议一样,亟待专业化,可以新设专门的劳动法院或法庭;依法治理实习关系,不能或缺实习立法,应当以《民法典》为契机,启动包括实习和学徒在内的各种劳动立法活动。对策建议:宏观上,我国实习争议处理制度应当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还需要对实习争议特别类型化,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与救济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微观上,可以参鉴域外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以调解为主或调解前置之经验,确立以调解为实习争议处理之基本原则,可以尝试性地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的必经程序。具体路径是:从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方面及其衔接入手,参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并创新升级:首先,创建调解制度,应当以非诉讼程序为原则,将协商与调解合并,将调解作为前置性必经程序,集体实习争议还要实行“一调终局”:其次,创建仲裁制度,改劳动争议“先裁后审”为自愿性程序,而不再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对数额较小的实习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再次,实习争议诉讼制度实行“先调后审”和专门管辖,借新设专门劳动法院或法庭之契机,将实习等“不完全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院或法庭的专门管辖。

来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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