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违纪考生处理暂行规定
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是国家级证书考试,为了加强对该项考试的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声誉,确保考试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所答题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1、客观题用非2B铅笔填涂或填涂不规范;
2、主观题用非0.5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
3、书写潦草,无法辨认;
4、填空题未在规定位置作答。
二、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成绩按作废处理:
1、答题纸上准考证号填错、涂错或填涂不规范造成误读的;
2、答题纸污损或使用修正液、改正纸等致使不能机读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及其它物品进入考场,又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4、在考场内吸烟;
5、带传呼机、手机、电子词典等与考试无关的通讯设备及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成绩按作废处理:并给与警告处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者;
2、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3、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4、用各种方式传递答案者;
5、在考试时间未到提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时间已到延时答题者;
6、擅自将试题和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成绩按作废处理,并给与留校察看处分。
1、试卷雷同;
2、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己的;
3、涂改或伪造考试证件者;
4、代考与被代考者;
5、在考场内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喧哗起哄,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者;
6、诽谤、谩骂、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恐吓、胁迫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者。
五、其它未定事项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