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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2年08月04日 18:02 ]    浏览次数:[ ] 分享到: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使学院的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教职工的管理有章可循,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人事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科学管理和按程序办事。  

 

第三条学院的全体教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教职工守则  

 

   

 

第四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中自觉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  

 

第五条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条讲文明礼貌,谦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艰苦奋斗,爱护公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团结友爱,互相支持,互相帮助,顾全大局,维护学院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服从分配,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守党和国家工作机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杜绝各种工作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为保证本守则的贯彻实施,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度组织全体教职工对照本守则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对严重违犯者,予以批评;对尚有较大差距者,予以及时的帮助和教育。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九条招聘原则  

 

招聘录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按照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和纪检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其他院领导兼任。招考工作由人事处与用人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录用流程,先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并交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审核审察,符合条件者由人事处及教务处等部门组织笔试,笔试合格者由人事处及所应聘职位的部门领导组织面试(教师需试讲),通过者,进行入职前考察与体检,待院长办公会最终审批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录用。  

 

招聘录用流程    

 

 

 

第十二条纪律和监督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见习和试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招录录用的编制计划内人员,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试用期或初期。见习、试用期或初期期满如果合格,为职工办理转正手续,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十四条 转正流程  

 

教职工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并附书面工作总结,然后部门负责人对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估,并填写“转正审批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结束后一周内交人事处,人事处提出建议,最后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相关事宜  

 

具体的招聘程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笔试和试讲、考察、聘用和纪律监督等有关事宜参照学院下发的《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人员调配  

 

 

 

第十六条人员调入  

 

(一)学院各类人员调入必须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企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61号)文件精神,由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  

 

(二)可申请办理调入手续的人员: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2.配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性安置人员;  

 

4.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向学院调动;  

 

5.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向学院调动;  

 

6.其他可申请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  

 

(三)对调入人员的年龄要求:  

 

3.具有博士学位者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具有硕士学位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  

 

5.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调入原则  

 

1.专职教学人员的调入要遵循水平高、职称高、学历高的原则,其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同时考察政治思想状况和业绩能力等,以保证教学队伍的质量。  

 

2. 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的调入,确需调入非教学人员,必须坚持编制许可、工作急需的原则,但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七条院内调动  

 

(一)院内调动原则和条件:  

 

1.院内人员调动要有利于学院各类人员结构的优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发挥人才专长,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2.院内调动坚持编制、岗位管理原则,编制已满的部门,不得接收调入人员。  

 

3. 调往教师岗位,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4. 调往管理岗位,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用人部门相应岗位任职条件。  

 

5. 调往教辅岗位,必须符合相应的岗位管理要求。  

 

(二) 调动程序  

 

1、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陈述调动理由;  

 

2、人事处会同调出部门、申请调入部门研究集体研究;  

 

3. 调出部门、申请调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4. 调入、调出部门分管院领导及主管人事的院长审批;  

 

5.人事处出具调派通知单,办理院内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调出(含辞职)  

 

(一)调出程序  

 

1凡要求调出的各类人员均需先由本人提出调动申请,详细阐明调动原因和调动方向;  

 

2. 个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主管人事的院长签署意见后,附申请调入单位商调函报人事处审核;  

 

3. 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报院长审批(若有必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4. 审批同意后,对方单位向我院出具正式调令;  

 

5. 接对方调令后,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开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  

 

(二)经学院研究同意调出(或辞职)的人员,次月起停发工资,在一个月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和离校手续;  

 

(三)申请调动(或辞职)人员,办理手续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经批准同意调出(或辞职)人员,需办理财产和资料等交接手续。  

 

(五)经学院批准调出的人员,凡工作期间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且毕业后回学院工作时间未满8年者,上学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福利、学费及其他费用由调动者个人承担,费用交回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出勤、考勤及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关于教职工出勤和考勤的规定    

 

(一)全院教职工必须按学院作息时间上、下班,各岗位的坐班教职工坚持八小时工作制。  

 

(二)考勤由各处室、系部负责进行。考勤员根据部门工作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发现考勤不实或弄虚作假,追究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责任。考勤表每月汇总,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送人事处备查。  

 

(三)学院领导的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四)教职工上班期间因公外出,要在学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处办理出差手续,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因工作需要值班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能因值班而影响正常工作。各有关处室要按月安排值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存查。值班计划的内容包括值班时间、地点、人员、职责、联系方式等。要加强值班检查,做好值班日志,办理交接班手续。  

 

(六)人事处要定期、不定期对学院考勤情况进行检查。为加强出勤考核检查的监督工作,落实校务公开,由院纪检委选派12名教职工代表参加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七)各部门考勤表于次月的5日前报人事处,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条关于部分教师实行坐班制的规定  

 

(一)除行政及后勤管理人员外,以下人员实行坐班制管理:  

 

1. 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实行坐班。  

 

2.体育教师实行值班制。体育教师在完成体育教学的基础上,要加强“两操”及课外活动的组织、指导、检查工作。  

 

3.各系部正、副主任实行坐班制。  

 

4.各系部秘书实行坐班制。  

 

5.助教、学院新聘用教师在见习期(试用期)实行坐班制。  

 

(二)教师实行坐班制的具体要求  

 

1.每周星期一、三下午,所有教师都必须按时参加业务、政治学习;两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一日处理。  

 

2.实行坐班制的教师,必须按时上下班,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无故不坐班或擅自取消坐班者,每缺一天按旷工一日对待。  

 

第二十一条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  

 

1.教职工有事必须在上班(课)时段办理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2.请事假在2天内,由处室、系部领导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部门提出意见,送分管院领导审批;6天以上的要呈报院长审批。各处室、系部负责同志因事请假2天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和病休证明,如遇急病不能按时请假,要在事后两天内携带有关证明及时补假。  

 

2.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婚产假、工伤假和丧葬假  

 

1.教职工的探亲假、婚产假、工伤假和丧葬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个人申请,逐级审批后交人事处。探亲假及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休假期间计发100%基本工资;    

 

(四)非正常休假  

 

1.凡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在治疗和养伤期间不发工资;  

 

2.因违法乱纪,危害社会治安等问题被公安机关拘留者,拘留期间不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  

 

(五)请假时间计算  

 

请假期间,凡跨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在请假时间内。  

 

(六)续假和销假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办理续假手续与办理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后,应由个人提出销假申请,经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七)津贴(绩效工资)扣发  

 

病、事假期间每天扣津贴(绩效工资)200元;当月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不计发当月岗位津贴;半年病事假累计30天,扣半年津贴;全年病事假累计60天,扣发全年津贴。产假按月扣发。    

 

第二十二条对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一)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津贴100元;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课时津贴100元。    

 

(二)教职工无故不请假或超假者按旷工论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其津贴(在绩效工资里代扣),每旷工一天(教师旷教一节)者,扣津贴400元。半年累计旷工6天或旷教6节者,扣发其半年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    

 

(三)经检查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在岗位者,按脱岗对待;每发现一次,扣发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200元。    

 

(四)教师必须参加学院规定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打扫卫生、建校劳动等公益集会和集体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学院公益集会和集体活动,按旷工1天处理;上课教师请假由各系部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为提高会议质量,学院实行各类会议单独考勤制度,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工1天对待,迟到、早退扣发津贴100元,依次类推。会议考勤由会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汇总后交人事处。    

 

   

 

第六章教职工考  

 

   

 

第二十三条考核范围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院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人事代理制人员。对离职学习,停薪留职和本年度调入或招聘至学院工作不满一月者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考核必须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进行“本人述职”和“民主测评”;  

 

2.部门负责人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表现,对被考核人如实写出评语,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3.主管院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处室评语进行审核,提出评鉴意见,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掌握本口各档次的人员比例;  

 

4.院考核领导小组对处室和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由院长确定考核等次;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工作人员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七条 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学院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人事处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人事处承担。  

 

(二)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全院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全院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处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四)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提出申诉,由省教育厅做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宜参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教职工培训  

 

   

 

第二十九条培训工作原则  

 

培训工作坚持按需培养、保证重点、内外结合、在职为主、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和多种形式并重的原则。  

 

第三十条 培训工作形式    

 

培训工作形式包括短期进修、短期培训、岗前培训、“双师型”教师培训等学院安排的培训, “陕西省职业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教育部访问学者、高校教师网络培训及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等上级安排的培训,还包括学历学位进修培训、新入职教职工培训和教职工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培训工作计划  

 

短期进修、短期培训和“双师型”教师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人数,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审批后各部门组织实施。  

 

教师岗前培训由人事处按照教育厅的安排组织实施;其他岗位的岗前、上岗及岗位培训,由用人部门按照实际情况提出培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审批后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部门安排的培训工作,按照业务对口方便操作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提出培训方案,报学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培训工作管理与考核  

 

(一)各部门负责教职工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与每年11月底前将培训情况统计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参加培训的教职工,要服从安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三)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培训工作总结或实践报告,各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十三条培训人员待遇  

 

(一)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岗位津贴(绩效工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培训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培训费用管理    

 

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培训经费,上级部门安排的国内培训按照1:1的比例配套编制预算,国外培训按照1:2的比例配套编制预算。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培训费及差旅费,每学期或每期培训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第三十五条其他有关事宜  

 

其他有关事宜参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培养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八章薪酬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一)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按照陕西省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二)绩效工资与津补贴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学院的津贴分配方案或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参加陕西省所开展的的各项社会保险项目,按规定缴纳所开展社保项目的保险金。  

 

 

 

第九章退休管理  

 

第三十八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教职工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照《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办法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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